解決事例

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司法实践观点 ——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1起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之二杨某瑞等11人诈骗案为例

 一、杨某瑞等11人诈骗案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杨某瑞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在“乐趣”“一嗨么”等网络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招募刘某醒、孙某林等人担任女主播,程某楠等人担任业务员。各被告人相互配合,由业务员使用女主播身份和头像照片,通过婚恋交友网站、微信摇一摇等途径结识赵某等被害人,加为微信好友后,使用话术引诱被害人在上述网络直播平台注册成为会员,进入直播间观看女主播直播。期间,业务员虚构女主播感情故事、个人遭遇等与被害人互动交流,博取同情信任,以骗取他人财物。

二、杨某瑞等11人诈骗案《起诉书》观点

被告人杨某瑞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在“乐趣”、“一嗨么”等网络平台开设视频直播间,招募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担任主播和被告人程某某、钟某、杨某、董某、纪某某、宁某等人担任业务员,由业务员冒用主播刘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赵某某、郭某某、姚某某、薛某某等人通过网络结识聊天并引入直播间,并在主播语音、视频聊天和见面等方式配合下,与被害人确立虚假恋爱关系,编造需完成业绩任务、与平台解约等理由让被害人转账和充值。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6万余元、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3.1万余元、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1.4万余元、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6.7万余元。其中被害人赵某某系被告人宁某引入、被害人郭某某系被告人董某引入。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杨某、程某某、钟某合伙成立企业,在蜂窝网平台开设视频直播间,招募被告人吴某某担任主播和被告人杨某、董某、纪某某担任业务员,通过上述方式实施诈骗,从被告人杨某引入的被害人陈某1处骗取人民币3.6万余元,从被告人纪某某引入的被害人陈2处骗取人民币8,000余元。

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瑞冒用被告人孙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网络结识聊天,并在被告人孙某某语音、视频聊天等方式配合下,与被害人李某某确立虚假恋爱关系,通过编造发生交通事故、看病、修车、庆祝情人节、去新疆接爸爸等各种借口,及在被害人李某某进入视频直播间后以与直播平台解约需解约金等理由,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4.6万余元。

三、杨某瑞等11人诈骗案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瑞、孙某某、刘某某、宁某、杨某、程某某、钟某、吴某某、杨某、董某、纪某某利用互联网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某瑞、孙某某、刘某某、宁某、杨某、程某某、钟某、吴某某、董某、杨某参与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纪某某参与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四、司法实践观点

对于犯罪分子虚构网络身份、冒充主播,使用话术建立虚假恋爱关系,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的,依法应认定为诈骗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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